11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资阳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获悉,因嫌楼下打球太吵,一气之下扔下饮料瓶的六旬老人范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范某扔下的饮料瓶砸向篮球场内
嫌楼下打篮球太吵
老人从7楼扔下饮料瓶 涉嫌高空抛物罪
2022年9月30日晚,在资阳城区滨河东路三段附近某露天篮球场,因孙女正在接受篮球培训,李女士便站在场外等候孙女下课。
当晚8时50分许,“砰”的一声响,将李女士吓了一跳。“我进去一看,有人从楼上丢了个1升的饮料瓶下来,里面还装有水,要是砸到人很危险……”李女士介绍,当时,篮球场内有6名学生正在打对抗赛,旁边还站着不少围观的家长和群众,现场差不多有二三十人。所幸,这个从天而降的饮料瓶未砸中人。
李女士称,在饮料瓶扔下来后,在篮球场旁边的一栋楼上,一名男子从窗户探出头来骂骂咧咧。“我们当时就认为可能是那个人扔的,就报警了。”
↑民警现场调查
当晚9时许,资阳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雁江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了解情况。民警现场勘查和走访发现,事发地属公共区域,群众指认饮料瓶是有人从旁边一栋楼的7楼上扔下的,里面大概装了三分之二的水。随后,民警上楼与该楼层住户了解情况。
经查,当时,住户范某正准备睡觉,认为楼下打篮球的声音太吵,便站在窗台与人理论,“都几点了嘛,还不睡觉”。然而,范某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一气之下,他便从家里找出一个饮料瓶,将自来水灌入瓶内扔下。同时,针对范某所反映的问题,民警在事后也联系相关部门,协调调整楼下露天篮球场的开放时间。
目前,范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范某扔下的饮料瓶
专家观点:
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罪”,有这些构成要件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了解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规定,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检察日报》报道,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王志祥及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李昊天认为,高空抛物罪成立,不需要“危及公共安全”,即原则上任何一种在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在符合“情节严重”要求后均可以认定为高空抛物罪。
两人认为,构成要件中,在“高空”的判断上,由于刑法或司法解释并未给出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以2米作为判断“高空”的标准。“抛掷”是对行为动作的描述,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抛掷”行为既需要从行为人的主观上判断是否存在故意,又需要从行为人的行动上判断是否主动对物品施加了外部力量,即“抛物”行为仅能以故意且作为的方式加以实施。“物品”是指有形物,无形物不可以成为抛掷行为的对象,且对有形物的范围也需要进行限定。关于“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情节应当包括行为时物品坠落场所、物品坠落时的人员状况、抛物高度、物品类型等因素,对“情节严重”应当结合所有能够体现对社会公共秩序破坏程度的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警方提醒:高空抛物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一旦砸中人伤害很大,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会危及公共安全。故意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最高可判死刑。